LF-2008-0102 辽宁省预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工 程 名 称: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2008 年 6 月发布 使 用 说 明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一、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范围:凡在辽宁省境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中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均应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
二、本合同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具有预拌混凝土资质等级企业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之间供应混凝土的买卖关系标的物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使用说明、十一项条款和 1 个附件组成,文本共 11 页,每页右上角盖有“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示范文本监制”章
三、签订合同前买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甲方)和卖方(预拌混凝土企业、乙方)的要互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
与分公司签订合同,除验看其《营业执照》及企业资质证书外,不具备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单位,合同应加盖该分公司上级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四、本合同第二条以合同附件表达,在技术质量要求栏目列出常规混凝土的技术质量项目,留有空白栏,在对混凝土技术有其他要求时填写(如抗渗、防冻、早强等)在结算单价栏目留有空白栏目,为增加技术质量要求带来的费用项目
五、本合同条款由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辽宁省预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就预拌(商品)混凝土买卖经双方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主体资格1、甲方应出示法人单位的有效证件,提供预拌(商品)混凝土工程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