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体合同 本合同由通化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与通化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订立
已于二 OO 九年二月十一日经通化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四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规范员工与集团公司双方的行为,切实维护员工与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更好的促进集团公司又好有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订立本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协商、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条 本合同是集团公司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安全卫生、职业技能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对集团公司和全体员工具有法律约束力,订立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第四条 集团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和《通化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通钢【2008】31 号)规定的各项义务,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集团公司制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通过员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工会代表员工整体利益,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在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就合同内容进行协商
集团公司和工会应指导员工明确了解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及合同的有关内容
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履行
第二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六条 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特殊岗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多班制或不定时工作制,也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第七条 集团公司有责任和义务不断改进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员工工作时间
第八条 集团公司依法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