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章 合同通用条款第 4 章 合同通用条款 [填入业主名称] [填入合同名称]合同条款第一部分——通用条款合同条款第一部分——通用条款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菲迪克)编制的“土建施工工程合同条款”1987 年第 4 版的 1992 年修订版
此条款的修改与增加应在合同条款第二部分“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规定
菲迪克合同条款可从下述机构获得: FIDIC Secretariat P.O.Box 86 1000 Lausanne 12 Facsimile: 41 21 653 5432 Telephone: 41 21 653 5003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FIDIC 条款)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1987 年第 4 版目 录1.定义和解释定义1
1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和用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应具有下面所赋予它们的含义:(a) (i) “业主”指在第二部分(专用条款)提及的人及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受让人(除非承包人同意)
(ii) “承包人”指其投标书已被业主接受的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受让人(除非业主同意)
(iii) “分包人”指在合同中提及的分包本工程施工的分包人或工程师同意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个人以及其法定继承人,但不包括任何其受让人
(iv) “工程师”指由业主指定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任务、在第二部分写明的人
(v) “工程师代表”指根据 2
2 款规定,随时由工程师任命的人
(b) (i) “合同”指合同条款(第一、二部分)、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如签订)及明确地包括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如签订)中的更进一步的文件
(ii) “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技术规范和根据51 条修改或增加的技术规范,或由承包人提供的经工程师批准的技术规范
(iii) “图纸”指由工程师根据合同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