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山荒地租赁经营合同甲方: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多镇 村村民委员会(出租方)乙方:亚克林业(重庆)有限公司(承租方) 为加快酉阳县速生丰产林原料林基地建设,促进林纸一体化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一、租赁荒山荒地的面积、地点 甲方受所在农户的委托,并通过村民委员会决议,自愿将原属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荒山荒地,以及村、组集体经营使用的荒山荒地(包括租赁范围内的零星林地) 亩(以下简称造林地)租赁给乙方用于速生丰产原料林基地建设,该造林地位置与四至范围及相关的具体情况如本合同附件 1(造林地四至界限图)所示。其最终之实际承包面积以甲、乙双方会同通过 1:10000 地形图实地勾绘面积或罗盘仪实测水平面积为准,其测量设备、测量人员、测量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测量完毕,甲、乙双方对所测量的结果作一个确认,该确认书作为合同附件 2(租赁土地面积确认书)。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共 23 年,从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三:租赁费及支付办法3.1 每亩荒山荒地每年租赁费为壹元人民币(1.00 元/亩﹒年)租赁期内租赁费共计人民币 元整(¥ 元),由乙方分两期支付给甲方:第一期,本合同签订后先支付60﹪,即人民币 元整(¥ 元);第二期,待乙方取得本合同中所涉及的有关造林地的林权证,再支付40﹪,即为人民币 元整(¥ 元)。3.2 属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的租赁费,待乙方付清所有款项,由甲方登记造册一次性付给农户。四、甲方的权利、义务4.1 甲方提供的造林地应权属合法、界址清楚。4.2 签署本合同时,甲方应提交造林地权属证书的复印件作为附件。在没有提交权属证书之前,甲方必须提供可证明该土地权属的其它有关文件(附件 3)。4.3 甲方负责向原土地承包人公示本合同,原土地承包人表示同意并严格遵守本合同及合同附件之合同确认书。4.4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前,甲方负责清理完造林地上的附着物(林木、农作物等),否则,甲方放弃对地上附着物的权利,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乙方所有。4.5 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向乙方收取租赁费用。4.6 在租赁期满后,无偿收回土地。4.7 督促本村村民积极配合,防止牛羊践踏造林地和在造林地内砍柴、烧火等不利于乙方开展工作的一切活动。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