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部分 A—概述192
1 本部分范围(a) 本部分依据外部大陆架陆地法案(美国联邦法典第 43 部第 1331 部分)所定义的术语规定的管道设施和天然气运输的最低安全要求,包括外大陆架范围内的管道设施和天然气的运输
(b) 本部分不适用于:(1)开采碳氢化合物或把开采的碳氢化合物进行初次分离,脱水,或对其进行其它处理的每座出口法兰上游的海洋管道,下游更远的设施为先
(2)下列区域以外的天然气的陆上采集
①任何城市,城镇或乡村结合部或非结合部界线以内的区域
②指定的任何住宅区或商业区,如小区、商业或购物中心、或社区开发地界
(3)墨西哥湾入海口内的天然气的陆上采集
612 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4)只把石油天然气或石油天然气/空气混合物输送到下列位置的所有管道系统
①少于 10 个用户,如果系统任何部分均不位于公共场所内;或 ②仅有一个用户,如果系统完全位于该用户的土地上(无论该系统的某个部分是否位于公共场所内)
(5)外大陆架上游的某个点,天然气开采商的运营责任正是从此点开始移交给管道运输商的
3 定义以下为在本部分所用相关词的定义
“局长”指研究和特殊计划局局长,或运输部部长委派其为代表,授权其处理有关事宜的任何人
“配气管道”指管道,而不是集气管道或输送管道
“暴露的管道”指管顶凸出于水深不到 15 ft(4
6 m)的海床之上(按平均落潮水位测定值)
“气体”指天然气、易燃气体、或有毒或腐蚀性气体
“集气管道”指从当前的开采设施,向输送管道或干线运输天然气的管道
“墨西哥湾及其入海口”指从墨西哥湾海岸和其朝向大海的入海口的平均高水位标志的水域 (不包括河流、潮汐滩涂、湖泊和运河),包括水深达 15 ft(4
6 m)的领海和外大陆架(按平均落潮水位测定值)
“对航行造成危胁”,按本部分之目的,指埋设在水深不到 15 ft(4
6 m)的海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