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关注新国八条中最主要的调控内容政府责任:地方政府要确定今年房价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公布;安居工程:2011 年,全国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 万套;税收政策:购房不足 5 年转手交易的,按销售收入全额征营业税;信贷控制:二套房首付不低于 60%,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 1
1倍;土地供应:今年商品房供地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 2 年年均实际供应量;限购措施:当地户籍家庭,有一套住房的,限购 1 套;有 2套及以上的,暂停购房;约谈问责:未如期公布房价控制目标或控制不力的省,对相关负责人问责;舆论引导: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
商品房认购协议中的“定金罚则”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 4 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22 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 6 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 115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