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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负债-离婚后是否有共同还债义务--精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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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负债 离婚后是否有共同还债义务 1998 年 5 月 1 日,陈某向李某借款 3万元,由陈某出具一份借条给李某收执。借条内容:“今向李某暂借现金叁万元。借款人:陈某,”1998 年 5 月 5 日,陈某立据给李某保证借款于 1998 年 7 月 15 日前还清,逾期还款,愿承担自 1998 年 7 月 1日起按月利率 5%计的利息。尔后,陈某没有还款付息。1999 年 8 月 5 日,陈某与其妻王某办理离婚手续,陈某在离婚之前曾帮忙其妻王某经营床上用品专卖店。 陈某向李某借款 3 万元及其利息是否为陈某与其妻王某共同债务问题。其妻王某认为其对该借款不知情,该借款是陈某用于交女朋友开支花费,且在协议离婚时已约定各自债务各自承担,因此,该笔借款应为陈某个人借款,不应为共同债务。李某认为该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陈某与其妻王某共同偿还。 法院审查认定陈某与其妻王某在协议离婚时已约定各自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该约定属离婚时双方所作的约定,并不必定对抗作为无过错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判定陈某与其妻王某共同偿还所欠李某现金 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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