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 局医疗费管理制度(一)、医疗费享受对象:医疗费享受对象为:xx 系统内离休干部、退休人员、在职干部职工,办理提前离岗退养人员
(二)、医疗费管理原则:医疗费管理总的原则是:参照国家医疗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实行门诊费用核定基数,包干使用,逐月发放,节余归已,超支不补;住院费用确定限额,比例报销;重大病症,特别处理
医院是指镇医院、县医院、县中医院
因公外出和法定假期在外地急诊住院的必须电告单位,经批准的可以比照在县住院的办法报销住院医疗费
1、门诊费用:门诊是指定的医院门诊
核定基数标准:离休人员据实报销;退休人员和在职干部职工(包括提前离岗退养人员)按工龄核定基数,工龄在 31 年以上的,年人平定补 420 元,月平定补 35 元;26 年至 30 年的,年人平定补 360 元,月平定补 30 元;21 年至 25 年的,年人平定补 300 元,月平定补 25 元;16 年至 20 年的,年人平定补 240 元,月平定补 20元;11 年至 15 年的,年人平定补 180 元,月平定补 15 元;10 年(含 10 年)以下的,年人平定补 120 元,月平定补 10 元
门诊费由各单位按月随工资发放
2、一般性住院费用:一般性住院费用实行限额比例报销
其标准为:离休干部单位据实报销;退休人员单位报销 75;在职干部职工(包括提前离岗退养人员)按工龄实行限额、比例报销
即:工龄在 10 年(含 10 年)以下的,按 45 比例报销,最高限额为每年 500 元;工龄在 11 至 15年的,按 50 比例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每年 1000 元;工龄在 16 至 20 年的,按 55 比例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每年 20xx 元;工龄在 21 至 25 年的,按 60 比例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每年 3000 元;工龄在 26 年至 30 年的,按 65 比例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