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总务}社会抚养费征收与计(一)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第六条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实施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应当做到应征尽征,当罚则罚,禁止以任何方式下达或者变相下达征收(处罚)任务。第二章征费和处罚的实施主体第七条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 ft 书面决定;给予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 ft 书面决定。第八条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需要委托时,应当制作书面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时效、依据等必要事项。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的征费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机关应当定期向委托机关报告委托事项的执行情况。受委托机关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征费,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征费。第九条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活动,应当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在实施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行为时,应当 ft 示相关证件。禁止委托或者指派其他不具有执法资格人员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行为。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第三章征费和处罚的决定程序第十条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外,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者给予行政处罚,均应按本章规定程序办理。第十一条实施征费或者处罚应当先行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经立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在呈报立案审批时,应一并附送案源有关材料。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立案审批的,视为案件不成立。第十二条经立案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后,应按以下规定指派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一)调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二)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员不得担任调查取证人员。(三)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 ft 示行政执法证件;(四)调查应当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调查应当制作询问笔录,主要适用于询问违法行为嫌疑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制作取证笔录,主要适用于调取物证和书证等证据。询问笔录、取证笔录经被调查人、证据提供人批阅无异议后,应当在指定位置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及其他证明案件情况的人,可以亲笔或者委托他人代笔书写证词。调查人员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