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借款合同(适用于流动资金外汇贷款) 编号: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贷款方:交通银行 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应借款方 年 月 日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流动资金外汇贷款。借贷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法规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借款币种: 1.2 借款金额: (大写: ) 1.3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于 第三条 提款 3.1 提款期为 天,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内,借款方应按下列计划提款。 计 划 提 款金 额年季月 3.2 借款方如需调整提款计划,应至少提前十天提出,并经贷款方同意。 3.3 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 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3.4 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条 利息 4.1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 利息每 计收一次,结息日为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 借款方应于结息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3 利息以所借币种支付。 第五条 还款 5.1 借款方以销售收入及其他可还贷资金归还借款。借款方应按第1.3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次归还全部借款本金。还款计划如下: 期 序金 额序数年季月币种:第 1 期第 2 期第 3 期第 4 期第 5 期第 6 期第 7 期第 8 期第 9 期第 10 期第 11 期第 12 期第 13 期第 14 期第 15 期第 16 期第 17 期第 18 期第 19 期第 20 期 5.2 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如确需调整还款计划,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贷款方,并经贷款方同意。贷款到期,贷款方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数归还,借款方应至少提前十五天向贷款方提交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后才能展期;同时,借贷双方对本合同中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3 借款到期未还又未经贷款方批准展期,对该逾期贷款,贷款方有权从逾期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