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书委托方:乐陵市海裕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代理方: (以下简称乙方)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双方共赢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合同书的全部之条款,就乙方代理甲方“海裕”牌汽车空气滤清器、空调滤清器、机油滤清器、燃油滤清器及系列产品的有关办法和条件达成以下内容:一、代理产品代理产品分为两部分:1
1、“海裕”牌:( )产品
2 一汽配套产品“一汽备品”中的 83 种系列产品
二、代理区域2
1 省 市(地区):三、代理期限3
1 甲方授权乙方从 年_ 月 日起 至年 月 日止 四、首次进货量、最低销售量和代理资格信用保证金 4
1、乙方首次进货量为 元,在代理期限内“海裕”汽车滤清器系列产品的月最低销售量为 元,年最低销售量为 元
2、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5 个月内完成年本合同期内的最低销售量的30%,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在该地区的代理资格并有权发展新的代理商
3、乙方为取得代理资格需在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将代理资格信用保证金 元汇入甲方账号,逾期视为放弃代理权
五、代理权的保证5
1、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在该地区另行授权委托“代理产品”的任何一级销售代理商
2、本合同书的有效期内,乙方所负责的代理区域如果有客户直接向甲方购买代理产品,甲方按如下处理: a 甲方向乙方推荐该用户,并协助乙方完成对该客户的销售
b 若乙方与该客户不能达成销售合同,则由甲方负责与该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并销售代理产品,其销售量计入乙方的年销售量,并以乙方所享受的的产品价格为基础,差价部分的 50%(扣除税金后)返利给乙方
3、在本合同书的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向已授权地区销售“代理产品”,若乙方违反规定,视为违约,甲方应对乙方通报批评、警告、停止发货,直至取消代理权
4、乙方如在合同有效期内,除因不可抗拒的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