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配原则(一)严格依照破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二)坚持按法定程序予以清偿,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时,按比例分配
(三)国有划拨土地不参加分配
(四)实行二次分配办法
首先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每个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债权、债务进行统计确定,假如不能保障法律规定的破产费用的终结破产程序;假如破产资产可满足破产费用条件下,启动分配程序,制定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第一次分配是对现有实物资产变现收入和破产企业现有的货币资产进行分配;第二次分配是对破产企业应收债权追讨结束后的变现收入进行分配
(五)分配过程中,如遇有设定抵押优先受偿的情况,由法院裁决确定
二、分配顺序(一)优先支付破产费用1
法院诉讼费及公告费用2
中介机构费用(含审计费、评估费和拍卖费)3
留守人员工资、补偿金及保险费4
清算组成员工资及补助5
清算组印刷费、复印费、交通费等办公费用6
不可预见费(包括破产终结审计费、追讨债权费用等)(二)第一顺序应偿付的债权1
拖欠的职工工资2
拖欠的经济补偿金( 年粮改后在职人员)3
04 年粮改遗漏人员工资、补偿金及社保费4
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补贴及医疗保险5
遗属及 年代精减人员补助6
工伤人员补助7
军转干部工资、医疗保险及补贴等费用8
企业累计欠付社保公司保费及滞纳金9
破产前企业职工垫付的费用款及利息10
年粮改时借入的粮改资金及利息11
独生子女的父母退休一次性补贴以上可供分配金额不足以清偿本顺序的债权时,缺口由县政府解决
(三)第二顺序应偿付的债权1
破产前企业欠缴各种税款(由税务部门清理后提供)2
实物资产变现收入应缴税款(税务部门直接提供纳税额)3
应交破产企业以前年度欠交的土地年租金(金额由土地部门提供,纳入本顺序的依据由土地或财政部门提供)本顺序不能全额清偿时,按债权比例分配
(二)第三顺序应偿付的其他债权前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