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当地专业结防机构交付的对结核病人的督导化疗(看药下肚)工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农村基层组织和城区居委会(街道)有义务协助开展结核病防治的健康教育工作。并仔细填写好病人的服药记录,以便备查。 一、依照全省结核病防治十年规划实施计划的要求。市的结核病人统一归口 县、 区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防疫站)进行诊断、治疗和管理。 “” 二、 湖区、 开发区的结核病人 查、治、管 工作划归 区管理。确保对辖区内每一例结核 病人实施全程督导化疗和全程管理。 区管理两区结核病人所需结防项目配套经费由两区 财政划转给 区结核病防治机构统一使用和管理。患结核病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市直行政机关和中央、盛市属企事业单位参加了医疗安 全的职工。由市劳动保证部门负责与 区、 县和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并划转有关费用。 ”铁路系统和 职工(军人)及家属的结核病患者的查、治、管 工作可依照本系统的要求, 考虑到 公司医疗卫生机构的综合能力和管理水平以及铁路、部队的特别性。由所属医疗 ” 卫生单位进行自身管理; 公司结核病人的查、治、管 工作由 公司医疗机构和防疫站负 责。 公司医疗机构、 卫生院、 医院只能诊治本系统职工(军人)及家属的结核病患者, 其他结核病人应依照市卫生局的规定及时转诊 区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肺结核疑似病人、肺结核病人。都必需依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仔细填写《市肺结核疑似病人、肺结核病人转诊单》和《市肺结核疑似病人、肺结核 病人转诊登记本》并按区域管辖转诊至 县或 区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不得擅自收治结核病人。 应分别转诊至市人民医院和 县人民医院治疗;市人民医院、 县人民医院对出院的结核病 人应按要求转诊至 县或 区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和治疗。各医疗机构和县(区)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对患有并发症及其他疾病需住院治疗的病人。四、县(区)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管理网络,加强管理和督查,强化责任,确保结核病全程督导化疗和全程管理的质量和效果。各地政府要具体落实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的人员、设备和专项经费,确保结核病防治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五、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归口管理工作的督查协调。要根据《污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同时,要加强专业防治机构自身业务能力的建设,不时提高对结核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