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07)(2007 年 12 月 18 日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1.1 制定目的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研究委员会以及项目建设与项目融资法律研究委员会共同起草,其目的是为律师提供办理与土地使用权有关业务操作方面的知识、经验和借鉴。本指引并不是强制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具体业务操作中参考。1.2 概念界定(1)本指引所指土地使用权,并不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是指非土地所有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两种;(2)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3)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对应,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4)熟地,指经过土地开发,具备基本建设条件的土地;(5)生地,指完成土地征收,未经开发、不可直接作为建筑用地的农用地或者荒地等土地;(6)毛地,指在城市旧区范围内,尚未经过拆迁安置补偿等土地开发过程不具备基本建设条件的土地;(7)净地,指已经完成拆除平整,不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土地。1.3 律师办理土地使用权业务的基本原则鉴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复杂性,律师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关业务除应遵守专业、诚信、勤勉等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1)法律服务与政策服务相结合原则由于土地的政策性、政治性强,故有关土地问题的规定以政策性文件居多,且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政策变化较快、较多;因此,律师在办理土地使用权业务时,不仅要依法,而且要掌握贯彻政策精神于服务活动中;否则,律师的有关法律意见可能无法实际实施;(2)合同意识与物权意识相结合原则虽然律师在办理土地使用权业务中的主要内容为起草各类合同文件,而合同法的主要精神之一为“契约自由”,但随着 2007 年 10 月 1 日《物权法》的实施,“物权法定原则”应该成为“契约自由原则”的补充或者限制;因此,律师在办理此类业务中既要有合同意识又要有物权意识,如此才能切实维护委托人的正当权益。1.4 律师办理土地使用权业务的前提由于土地使用权业务往往涉及问题较多,涉及标的较大,故律师在办理土地使用权业务前,应根据合同法、律师法的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以下两种形式的律师聘请合同:1、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作为日常的土地使用权政策法律咨询、口头建议等,律师可与委托人订立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与公司其他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