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中国古代遗失物制度的法律运行与观念流变(上)

中国古代遗失物制度的法律运行与观念流变(上)_第1页
中国古代遗失物制度的法律运行与观念流变(上)_第2页
中国古代遗失物制度的法律运行与观念流变(上)_第3页
中国古代遗失物制度的法律运行与观念流变(上)吴向红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关键词: 古代物权/遗失物/道不拾遗/权力崇拜 内容提要: 对中国法律传统中的遗失物制度细致分析表明:与通常的看法相反,古代遗失物制度既非以《周礼》为原型,亦非呈现某种波浪式的摇摆,却很符合直线--断裂的范式。支配着古人遗失物制度立法思想的,是一个高度稳定的观念层:其核心是"失物返还"和"拾遗近盗",对前者信心的崩溃则带来了明清律遗失物制度的戏剧性转折。理解古代遗失物制度的关键,是"道不拾遗"的隐喻,正是这个神话,使古人把遗失物问题政治化了。从根本上说,中国古代遗失物制度的立法动机是维持秩序而非确立权利(物权)。在奇迹般的大化之境的背后,则是对全能全知的政治权力的渴望和信仰。 一、导言 法律是一种社会真实,一种在社会中实实在在发挥作用的调节性力量。法律之所以是法律就因为它不仅仅是概念、著述或条文:它需要实现,成为一种有生命的、实际运作的法律。伯尔曼强调了这种活生生的、实际运行着的法律:“实际运作的法律包括法律制度和诉讼程序、法律的价值、法律概念与思想方式和法律规范”[i]。实际运作的法律是一个多层面的结构:它既包含文本层面,即法律的条文、典章、著述;也包含社会的层面,即法律制度、程序、规范;还包含观念的层面,即法律概念、价值观、思想方法。 遗失物是中国古代法律一个小小的领域。领域虽小,但五脏俱全,足以使我们对中国古代物权思想进行一次完整的透视。围绕遗失物制度[ii],我们从不同的层面对中国的法律传统进行剖析。根据文明发展的固有纹理,我们分两个阶段探讨:一、远古至晋,二、南北朝至前清。 二、拾遗:古代文本的梳理 古代典籍中可考的最古老的关于“遗失物”的记载却是关于人的。《左传•昭公七年》载:“周文王之法,有亡荒阅,所以得天下也”。范文澜先生在《中国通史》中,认定“有亡,荒阅”是一条针对逃亡奴隶的法律[iii]。有论者补充说,这是文王和各部族首领达成的协议,背景是商故意诱引逃奴──这相当于蓄意造成各部奴隶的丢失。大家约定对于走失的牛马、奴婢不占为己有,应该主动归还失主。[iv] 《易经》中有关于“迷逋复归”的筮辞,武树臣教授解释为:迷,指牛、马、羊跑失,或遗失其他财物;逋,指臣、妾、童、仆等奴隶逃亡;复归,指归还原主。[v] 这一表述中,牲畜和人的丢失分别用了一个动词。因此,尽管“亡”似乎也能够用于牛马,但专指人似更合理。但应...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