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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审查集体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审查集体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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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审查集体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关发[1996]105 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单位: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印发的《集体合同规定》,为加强集体合同的管理,规范集体合同审查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审查集体合同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央在京跨省企业、中央在京和市属的外商投资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由市劳动局负责审查;其它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按属地原则由区、县劳动局负责审查。 二、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一方应当按第一条规定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报送的材料包括: 1.集体合同一式三份; 2.集体合同的说明; 3.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的决议; 4.集体合同双方的首席代表和代表及记录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居民身份证号码;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地址、人数。 三、市和区、县劳动局审查集体合同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协商双方代表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即:(1)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企业法人;(2)职工代表应是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3)双方人数对等。 2.集体协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原则包括:合法的原则、平等的原则、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程序包括: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审议,双方首席代表的签字等。 3.集体合同中的各项具体劳动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在国有和集体性质的企业,职工工资增长要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宏观调控政策。 四、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后的集体合同,需修改的,应填写《集体合同初审意见书》(式样附后),签订集体合同双方根据劳动行政部门意见修改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重新审查。 五、劳动行政部门对审查批准的集体合同,应填写《集体合同审查登记表》(式样附后),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式样附后),并自收到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和《集体合同》分别送达集体合同双方代表各一份,一份由劳动行政部门存档备案。 六、在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的内容,应按本通知第二、三、四条的规定报送、审查、备案。 七、根据《劳动法》第 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本《通知》下达前企业已签订的集体合同,可按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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