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2005—0114 合同编号: 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工 程 名 称: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二月修订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监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就预拌混凝土买卖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工程概况1、建设单位:
2、施工单位:
3、工程名称:
4、交货地点:
第二条 预拌混凝土的计划数量、结算单价、供货时间、浇筑方式、浇筑工程部位、技术质量要求等内容,详见合同附件
第三条 供货质量和数量的确认1 、 乙 方 供 应 甲 方 的 预 拌 混 凝 土 应 执 行 现 行 有 效 的 《 预 拌 混 凝 土 质 量 管 理 规 程 》(DB11/385)、《预拌混凝土》(GB/T14902)、《预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等相关标准及本合同的约定
2、甲方应对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表观质量、数量及浇筑时间等内容进行核实 ,并在随车预拌混凝土发货单上签字确认
如对发货单载明的数量有疑义的,甲方应即时通知乙方;经双方核实后应以书面形式确认供货数量
数量不足的,乙方应及时补足
对施工浇筑过程中预拌混凝土的跑模、涨模、尾车申要预拌混凝土数量不准所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如经表观检验有质量异常现象的,甲方应即时通知乙方,经双方核实并以书面形式确认;确属乙方责任的,甲方有权作退货处理,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甲方应及时组织安排浇筑到工程施工部位
因甲方责任致使运到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停留时间过长造成坍落度损失过大或产品失效报废的,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