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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安全论文和社会责任论文:浅析医疗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及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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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安全论文和社会责任论文:浅析医疗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摘要:医疗机构作为面向社会开放,为患者提供诊疗卫生服务的经营机构,在承担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同时,还对进入医疗机构的社会公众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关键词: 医疗机构;安全保障义务;侵权;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作为面向社会开放,为患者提供诊疗卫生服务的经营机构,在承担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同时,还对进入医疗机构的社会公众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3 年 12 月 4 日公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此规定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法定化。随着患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医疗机构如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面对的不仅是传统的医疗侵权纠纷及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还要面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侵权纠纷。笔者从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医疗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的构成要件及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作一粗浅探讨。1 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所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就是依照法律规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没有尽到此种义务,因而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1〕。医疗机构作为面向社会开放,为患者提供诊疗卫生服务的经营机构,在承担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同时,还对进入医疗机构的社会公众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医疗机构作为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以提供诊疗卫生服务为主的经营机构,除了诊疗护理行为符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及诊疗操作规范外,还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表现为一种积极作为的义务,不履行该义务、消极的不作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不履行该义务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受害人承担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举证责任,这与医疗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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