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序号文号相关内容发文机关执行 起始日期页码1**同志医疗期工资计算案例22沪劳保发[1995]83 号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上海市劳动保障局2004-11-133沪府发 [2002]16 号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2002-5-154劳部发[1994]479 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动部1995-1-16**同志医疗期工资计算一、**同志基本信息(年龄、工龄、司龄计算均截止至 2009 年 7 月 1 日)出生日期:1950 年 11 月 4 日 年龄:59 岁 参加工作时间:1968 年 11 月 1 日 工龄:40 年 进入集团时间:1968 年 11 月 1 日 司龄:40 年二、可享受医疗期1、相关政策条款《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 号】第三条第二款: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沪府发 【[2002]16 号】第二条: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 1 年,医疗期为 3 个月;以后工作每满 1 年,医疗期增加 1 个月,但不超过 24 个月
2、**同志实际工作年限超过 20 年,进入集团时间为 40 年,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可享受的医疗期限为 24 个月
三、医疗期工资基数1、相关政策条款《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沪劳保发[1995]83 号】第二条第三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 70%确定
2、**同志与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