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病诊断管理,规范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职业病诊断”的实质是归因诊断,即对劳动者所患疾病与其接触职业病危害之间联系的综合判定,目的是为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有关待遇提供依据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是指归因诊断所涉及要素的质量控制,职业病诊断中涉及临床疾病诊断的质量控制工作应当遵循《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定
第四条本规范规定了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病诊断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质量控制管理机构)
第五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在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管理工作要求,明确质量控制管理机构,组建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开展质量控制评估,通报质量控制评估结果并向社会公开,保证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管理相关工作经费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对省级质量控制管理机构开展质量控2制评估工作
第六条专家库的组成成员应当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专家库成员应当包括职业病诊断医师和相关专业的临床医师,以及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实验室检验、法律和质量管理等专业人员,并按照职业病诊断项目进行分组
第二章质量控制管理机构的职责第七条质量控制管理机构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控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质量控制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管理工作方案、评估标准,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