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赣中民三终字第 453 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余章,男,1957 年 5 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南县夹湖乡花树村圩背上屋小组
委托代理人唐海彪,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应房,男,1947 年 5 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南县夹湖乡新城村罗宋屋小组
上诉人赖冬荣因返还购牛款、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2024)龙民二初字第 195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期间,被告赖冬荣在庭审答辩时向原告提起反诉,因超过举证期限,原告不同意质辩,且赖冬荣未缴交反诉费用,在本案中未作处理
上诉人赖冬荣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赖余章饲养争议耕牛的行为,不是无因管理行为,是非法侵占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理由是:赖余章饲养争议耕牛其目的是想占有,上诉人依法取得耕牛后,2024 年农历 8 月 24 日,赖余章在未经任何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争议黄牛牵回饲养,上诉人发现索要,赖余章不肯返还
上诉人通过村干部通知其牵回,赖又不听,后又闹到派出所,派出所调解未果,最后由法院“判决认定其行为属非法侵占,应予返还
二、原判认定 派出所民警就叫赖余章牵回去看”管饲养 没有任何证据证明
三、该黄牛不是遗失物,上诉人也未曾委托赖余章看管黄牛,赖余章明知该黄牛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上诉人,却仍然要强占
其行为属非法占有的行“为
而原审又认定 当时对、原、被告来说,该黄牛的所有权还不具确定性,此时原告按”派出所要求带回家饲养,不属不法侵占 ,这与(2024)龙民一初字第 260 号判决相矛盾
因此,要求撤销原审判决的第二项,改判驳回赖余章无因管理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宋应房未作书面答辩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一、维持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