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执业范围第一条 为标准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根据本方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
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 大中型工程施工工程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工程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工程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24]171 号)执行
第六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工程执业准入条件
第七条 担任施工工程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平安、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