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 当事人: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依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 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甲方将坐落于区/县路弄/ 新村 号___室 部位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 该出租房屋建筑面积 方米
房屋的合用部 位、装修情况、附属设施及设备情况,由双方在附件中列明
—三、 该房屋用途为, 乙方应按上述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 擅自改变用途
四、 该房屋月租金合计为
(大写: 万 千 佰 拾 元整) 乙方应当于每月 日前, 以 式将租金交付甲 方
五、 租赁合同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日
六、 甲方应当于 年 月 日将出租房屋交付乙 方/甲方差不多将房屋交付乙方
七、 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需承租该房屋的,应当提早三个月 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 除存在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的情形外,甲方应予同意
八、 甲方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养护,保证房屋处于正常的可 使用状态
乙方应当合理 使用房屋,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发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自然损坏的,应当及时向甲方报修
甲方对乙方的报修,应当按规定的修理范围及时进行修理
九、 甲方养护、维修房屋时,应当实行措施减少对乙方使用 房屋的阻碍
乙方应予自给,不得借故阻止
十、乙方装修房屋或增设附属设施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甲 方同意
对增设的附属设施,由双方另行约定产权归属及维修责任
十^ 一、乙方需改建、扩建房屋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甲方同 意
改建、扩建后的房屋 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房屋的维修责任、租金 等由双方另行约定
十二、经双方商定,甲方向/ — 不向乙方收取租赁保证金
保 证金的数额为元(大写: 万 千 佰 拾 元整),由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当开具收据
租赁关系终止后 ,租赁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