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资料为 word 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不能累计处罚员工甲方: 乙方: 日期: 来源:黑龙 7 工工人报 发布时间:2024-09-18李某于 2024 年 7 月 1 日到某汽车厂工作,双方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合同 期限分别为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和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30 日。2024 年10 月 18 日,公司以李某工作失职造成批次零件破损为由, 对其作出记大过处分一次,李某在该奖惩单上签字确认。2024 年 2 月 4 日,公司乂以李某 2024 年 2 月 1 日晚班时间睡觉为由,对其乂处记大过处分一次。随 后,公司依据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劳动规章制度中关于“积满两次记大过处分为严重违纪”的规定,对李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李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争议焦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事由的发生是否有期限限制,即劳动合同解除事由能否适用除斥期间制度。本案中,李某的第一次违纪行为发生在 2024 年 10 月 18 日,即双方已经终 止的第一次劳动合同期内,而第二次违纪行为发生在2024 年 2 月 4 日,是第二次劳动合同期内。该汽车厂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没有规定这两次被记大过处分 行为必须发生在同一劳动合同期内, 但根据除斥期间制度原则,第一次劳动合同 期限已结束,其过往的处罚记录应该随着劳动合同期限的终止和新劳动合同期限 的开始而取消,不可以累计。即两次记大过理应发生在同一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才可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因李某工作失职行为分别发生于第一次和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该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种权利预定的存续期 问,该期间届满,则权利当然消灭。 在审判实践中,常常遇到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前一劳动合同期内或多年前出现 的 过错而解除当前的劳动合同,或是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在前一劳动合同期内或 多年前的违法行为而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劳动合同法》及其他劳动法律法规并未对劳动合同解除事由发生的时限作出限制,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以多年前的失职或违法行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在法律上并无障碍。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