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 XX 县国家税务局党组工作规则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印发的通知》(桂国税党组[2000]100 号)文精神,为使党组工作更加法律规范化、制度化,推动党组工作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局党组、市局党组、县委的决议、决策在全县国税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动我县国税工作的顺利开展,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现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中共 XX 县国家税务局党组在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国家税党组和中共 XX 县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仔细负责向市国家税务局和县委、县政府报告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中共凌云县国家税务局党组行使以下职权:“(一)组织本系统干部职工仔细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税收政策法规
(二)讨论贯彻落实市国家税务局、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和指示
(三)讨论决定加强和改进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通过加强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决定;讨论处理职权范围内的违纪案件
(五)讨论讨论需要向市国家税务局和县委、县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决定县国家税务局职权范围内的人事任免和人员调动
(七)指导县局机关党支部和各分局(所)党支部工作
(八)完成 XX 市国家税务局以及县委、县政府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会议制度(一)党组会议包括党组会和党组扩大会
(二)党组会和党组扩大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会议日期和会议议程由党组书记确定
(三)党组会和党组扩大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党组书记委托一名党组成员参加主持
召集人可根据会议内容决定吸收有关股室的主要负责人列席参加会议
(四)党组会和党组扩大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才能召开
党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假如对会议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议召开前提出,党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