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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执行程序中限制无益拍卖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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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执行程序中限制无益拍卖原则的适用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浅析执行程序中限制无益拍卖原则的适用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案情】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历城农信社)。被执行人:济南泰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许加臣、许加美。执行异议人:陈卓。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历城农信社申请执行济南泰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许加臣、许加美金融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 34474382.46 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许加臣名下有房产一处,但该房产已因赵艳荣申请执行许加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该房产。济南中院督促历下区法院尽快处置涉案房产,但首查封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赵艳荣拒不申请拍卖处置该房产。后经协调,历下区人民法院书面同意将涉案房产交由济南中院处置。后济南中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 3724.54 万元。评估报告均已送达相关权利人,异议期内,相关权利人对评估报告未提出异议,案件进入拍卖程序。另查明,被执行人许加臣的上述房产先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抵押给历城农信社,抵押债权本金 3300 万元;后于 2020 年 1 月 18 日抵押给第三人陈卓,抵押债权本金 720 万元,两次抵押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济南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 号,以下简称《委托规定》)第 13 条的规定,确定涉案房产的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为评估价即 3724.54 万元。后第三人陈卓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法院重新确定保留价,理由如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 号以下简称《拍卖规定》)第 9 条规定: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 5 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依照前款规定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因此,根据该条规定,本案中拟拍卖房产的保留价应包含所有优先债权数额(3300 万+720 万=4020 万)及强制执行费用,将评估价 3724.54 万元确定为保留价明显错误,请求法院按照《拍卖规定》重新确定保留价。【审判】对于陈卓的异议,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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