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按比例赔偿的约定是否有效 2007 年 1 月 9 日,原告金湖湾置业公司为苏 K18178 宝马轿车向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当日向原告签发了神行车保系列保险单,保险单号为 ANAJAZ4ZH607B000047N,承保险别有车辆损失险、基本险不计免赔 A 款等 7 个险别,保险期间从 2007 年 1 月 15 日零时起至 2008 年 1 月 14 日二十四时止,保单附有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的保险条款。 2007 年 8 月 15 日 18 时 30 分左右,原告金湖湾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昊驾驶苏K18178 宝马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姜堰大道与溱湖大道交叉路口时,与由西向东左转弯向北卢贞君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碰撞发生事故,致卢贞君受伤两车部分受损。2007 年 9 月 12日,姜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 20070257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卢贞君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拼装机动车,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昊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2007 年 9 月 27 日,姜堰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姜价认损(2007)904 号《姜堰市道路交通事故财物损失估价鉴定书》,认定苏 K18178 宝马轿车的损失金额为 42792 元。 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投保单第七条载明:“贵司已对保险条款中各项内容尤其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各项内容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同意投保并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在投保人签章栏盖有原告的印章。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保险单的明示告知栏第 3 条载明:“请您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的部分”。 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 15 条规定:“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 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第 19 条规定:“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二)部分损失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本案中保险车辆的实际修复费用为 42792 元,残值为 0,保险金额和新车购置价均为 480000 元,由于原告投保了基本险不计免赔 A 款,所以免赔率为 0。 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全部损失 42792 元,被告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的 30%,即赔偿原告 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