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罚的执行”法律定位的学理思考 「内容提要」在我国监狱法中,刑罚的执行被定位在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等并列的层次上。本文认为,这一定位是报应刑罚思想和新中国行刑领域中的“三位一体”观念的产物,很难自圆其说。无论从历史看,还是从逻辑看,刑罚的执行是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等的上位概念,因此,监狱法应对刑罚的执行重新定位。 考察自由刑发展史,我们看到,当今世界各国的自由刑已从单纯惩罚型刑罚过渡到惩罚与改造结合型的刑罚。现代自由刑刑罚不仅包涵着惩罚性内容,诸如剥夺罪犯自由,实施严格惩戒。而且包涵吸收了管理科学成果的科学管理、对罪犯的文化、技术教育、劳动矫正、心理矫治等内容。监狱对罪犯开展教育、实施科学管理、组织劳动、进行心理矫治就是在执行刑罚。 人类的刑罚,主要是生命刑与身体刑,辅之以流刑,18 世纪以前监禁只是为了拘留的目的而关押人,到 18世纪,监禁才在欧洲开始成为主要的刑罚方式。据文献记载,现代监禁始于 16 世纪中叶至末期。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由于改良思想(关心贫民救济)在此时得以广泛传播,另一方面是这一时期监禁数量急剧上升。上述两种现象的产生,加之受宗教流派(特别是加尔文教)的影响,身体刑和生命刑遭到了越来越强烈的批判,其结果是,有期自由刑开始取代身体刑和生命刑。这种刑罚方式和思想的转变实现虽然与最早出现于英格兰和荷兰的贫民救济有一定联系,但主要是当时一种令人忧虑的社会发展现象提供了这一机遇:即乞丐与流浪汉大量增加。在英格兰,由于种植业向畜牧业转变,许多原先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纷纷失业。而在整个欧洲,十字军东征结束后,大量参战人员或沦为流浪汉,或沦为小偷和乞丐。上述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情况首先在英格兰使人们认识到这样一个事实:社会问题再也不能只靠身体刑与生命刑来解决。因此,1555 年英格兰国王爱德华六世在教会推动下在其城堡内设立了一个劳动教养院。在这时流浪汉、乞丐、妓女首先应习惯于劳动,以使之重返社会。 受英格兰影响, 阿姆斯特丹于 1595 年建起了一座男子管教所,管教所设立工场,配备工长、教师、医生等工作人员。1603 年后由于实行隔离监禁制度,监狱规模得以不断扩大,监禁所成为刑罚的主要形式。〔1 〕在现代意义上的监狱发展初期,由于仍受中世纪神学决定论和报复主义影响,监狱成为名副其实的人间地狱。罪犯被禁锢在潮湿泥泞的狱中,不仅没有被褥,甚至连稻草也不给铺垫;罪犯也不实行分类,重刑犯、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