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同解除权行使程序的困惑与思考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2000 年 6 月 28 日,甲公司(原告)与乙公司(被告)签订《联合开发合同书》,约定双方联合开发某新药;由乙方按照国家有关新药报批的规定和要求,完成新药临床报批的全部工作,取得临床批文,合同约定的履行时间为:乙方力争在 2000 年 9 月取得临床批文;乙方在收到批文后六个月内完成临床验证;乙方力争在 2001 年 6 月取得生产批文。甲方在协议生效乙方签字盖章十日内一次支付 40 万元,拿到临床批文后十日内支付 75 万元,拿到新药证书及生产批文后十日内支付 35 万元。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分次向乙公司支付了 115 万元费用。2001 年 3 月 12 日,乙公司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药临床研究批件,同意进行临床研究。2003 年 3 月 17 日,乙公司委托的某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同意开始进行临床研究。2004 年 7 月 20 日,临床研究完成,乙公司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注册,但至今未取得该药的生产批文及新药证书。原告认为被告迟延履行合同致使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其已经支付的款项 100 万元并赔偿损失 35 万元,被告辩称迟延进行药品验证非由于其自身原因,而是由于国家规定变化和药品验证机构缺乏所致,同时其迟延履行并未构成根本违约,不应解除合同。 本案涉及合同解除的行使程序问题:当事人未经通知程序,直接要求法院解除合同,是否应予支持? 二、现行立法分析 合同解除是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终止的方式之一,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解除,即双方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此种方式为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可实现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一种是单方解除合同,即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出现,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单方解除合同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要解除权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可见,具备了合同解除权,合同并非当然解除,还需要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这就是合同解除的程序。综合国外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程序的立法体例,解除权行使的程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以法国为代表,是通过法院裁判解除合同,当事人无权自行解除合同,合同是否解除依法院裁判确定。第二种是日本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