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侵权案件的法律思考 陈林 据以研究的案例:2000 年 4 月 13 日,某市城建局经市政府授权作为甲方与该市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签订该市“一路两环三街”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购买协议书,约定将关于该市“一路两环三街”(指该市正在建设中的东西快速路、一环、二环、北陵大街、黄河大街、北京街)路段的十年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以人民币 5000 万元的价格由股份公司购买。协议订立之日起 10 年内,除乙方外,其他任何广告经营单位对上述路段均不拥有任何经营发布权(特殊情况协议),在上述路段甲方或由甲方授权的其他方不再审批任何企业、组织或个人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经营的合同或协议,甲方在订立协议之前对上述路段已签署的户外广告合同自合同期满后,由甲方授权乙方代行管理。购买后,股份公司授权其子公司广告公司经营广告业务。金龙宾馆系一家涉外三星级宾馆,2000 年其经城建局批准在自己家的楼顶设置了广告牌,城建局与股份公司签定购买协议后,金龙宾馆未再进行该广告的年审,也未再办理继续审批手续。 2001 年 11 月 29 日,市容综合管理办公室(承接城建局的部分行政职能)与广告公司联合在当地日报上发表了《关于对广告公司买断路段上的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的通告》,该通告中载明“城建局与股份公司签订了《‘一路两环三街’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购买协议书》,股份公司从 2000 年 4 月 13 日起至 2010 年 4 月 13 日止,将‘一路两环三街’户外广告经营权整体买断,由其子公司广告公司经营。”同时,市容综合管理办公室出具了“关于股份公司买断路段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范围的确定”的情况说明,载明根据 2000 年 4 月 13 日城建局代表市政府与股份公司共同签署的《“一路两环三街”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购买协议书》及相关会议精神,确定买断路段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的范围为买断路段的路面上、桥体及路段两侧的第一视线内建筑物、桥体两侧的路面上及两侧的建筑物所发布的户外广告均在买断范围内,市容办或其他相关审批部门在没有确认股份公司是否同意的情况下,都不得批准股份公司以外的公司在买断路段上设置发布户外广告。嗣后,广告公司以金龙宾馆未经其同意擅自在上述买断路段范围发布广告,侵犯其独家经营权为由,要求金龙宾馆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无果。广告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金龙宾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对此案处理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是:广告公司是从市政府独家买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