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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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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解读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一、土地管理法律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十分重视土地管理立法,从 1949 年至今,土地管理立法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土地管理立法(1949 年-1952 年) 这一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1949 年 9 月 29 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决定要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 1950 年 6 月 28 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要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土地立法(1953 年-1957 年) 这一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确定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制度。 1953 年 11 月 5 日政务院第一百九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了《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凡兴建国防工程、厂矿、铁路、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建设及其他经济、文化建设等所需用之土地,均依本法征用之。凡属有荒地、空地可资利用者,应尽量利用,而不征用或少征用人民的耕地良田。 1954 年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1955 年 11 月 9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社员的土地必须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 1956 年 6 月 30 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 (三)社会主义探索时期的土地立法(1958 年-1977 年) 这一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进一步巩固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制度。 1957 年 10 月 18 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五十八次会议修正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8 年 1 月 6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观常务委员会第九十次会议予以批准。 1962 年 9 月 27 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农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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