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青工商合发〔2005〕199 号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使用《青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青岛市工商局各分(市)局、各区(市)开发管理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有关政策,进一步规范青岛市商品房交易市场秩序,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联合制定和发布了《青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QF-2005-08)示范文本。该文本是在原国家工商总局文件和建设部(GF-2000-0171)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借鉴了其他先进城市示范文本的长处,结合青岛实际,多次征询专家、法律界人士、企业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经过向社会公示后制定的。现将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文本使用前的宣传、发放工作。该文本的印制和发放工作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进行,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刷和零售该文本,违者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为防止一房多售、合同违规更名等问题的发生,我市将开展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本合同示范文本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附:《青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QF-2005-08)示范文本。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二○○五年七月一日主题词:商品房 买卖 合同 使用 通知抄送:省工商局、省建设厅,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经贸委、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推进“诚信青岛”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青岛市工商局合同管理处 2005 年 7 月 6 日印发QF-2005-008 合同编号:青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建 设 委 员 会合同说明及告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GF-2000-0171 版)示范文本的基础上,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结合青岛市房地产市场的现状和操作习惯制定而成。本合同 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兄弟省市的成熟经验和做法,征询了本市政府相关部门、开发商、法律界 、消费者以及媒体的意见。印制的合同条款为示范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涉及双方当事人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标的额大、专业性强、法律规范多等特点,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合法。 三、在签订预售合同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