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经营合同(国内企业之间 制造类公司)目 录前 言第一章 定义第二章 总则第三章 注册资本、股权设置及出资额、增资以及转让等第四章 合营当事人的义务第五章 合营公司股东会第六章 合营公司董事会第七章 合营公司监事会第八章 总经理及公司行政管理机构第九章 合营公司的技术管理第十章 合营公司的销售管理第十一章 合营公司的采购管理第十二章 合营公司的劳动人事管理第十三章 合营公司的财务管理第十四章 合营公司筹备工作组第十五章 合营期限第十六章 合同的修改和解除、终止第十七章 合营公司的解散第十八章 违约责任第十九章 不可抗力第二十章 保密第二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第二十二章 合同的生效第二十三章 附则前 言(简述合资背景) 公司(下称“甲方”)和 公司(下称“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立足长远、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共同投资在 成立“ 公司”(下称“合营公司”)。为明确和规范各方行为,经双方友好协商,特于 年 月 日在 订立本合同。第一章 定义第一条 定义以下术语在本合同中具有本条各项规定的含义:1.1 合营当事人:指合营公司的出资人,即 公司和 公司;1.2 关联方:指与当事人存在关联关系的第三方;1.3 关联关系:指当事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当事人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1.4 母公司:指当事人的控股股东;1.5 子公司:指当事人下属的控股公司;1.6 出资比例:是指合营当事人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1.7 股权转让:同“出资转让”,是指将作为合资合同当事人及合营公司出资者的地位一同转让。1.8 投资物资:是指合营公司在投资总额范围内所购置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机器设备及其配件、模具、夹具、工具、资材、运输工具以及所附带的服务(包括劳务)。1.9 经常物资:是指合营公司在经营中所必须的原材料、零件、燃料、办公用品、自制品等。利息、租赁费、保险费、运输费等的支付以及经常性服务(包括劳务)也包括在内。1.10 物资:是指投资物资和经常物资。1.11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合营当事人推荐的、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以下称董事会)所任命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1.12 工作人员:是指合营公司依据劳动合同雇佣的人员。1.13 职员:是指高级职员和工作人员。1.14 董事:的含义中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