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房地产代理销售合同 甲 方:乙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具有相关代理资质的乙方代理销售位于 区 路 号 的房产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方式和范围 1、本项目包括房屋、地下车位、储藏室等物业,其中可售房屋总计 套,面积总计约 平方米;可售地下车位总计 个,可售储藏室总计 个,总销售额总计约 亿元。2、乙方独家全程策划和代理销售本项目,并不得转委托于第三方代理销售,但本项目的广告制作、代理、发布单位由甲方确定。甲方也不得再行委托第三方或自行销售本项目。第二条 代理期限及总销售目标和进程计划 1、本合同代理期限为 个月。甲方正式取得本项目下预售许可证后应于 3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代理期限以预售许可证日期开始计算。2、总销售目标进程计划:在本合同代理期限内,乙方应完成本项目总销售率(房屋实际售出面积与委托可销售面积之比 ;地下车位、储藏室实际售出个数与委托可销售个数之比)的 %。同时乙方应于第 阶段(自甲方取得预售许可证后 个月内)完成总销售率的 %;第 阶段(自甲方取得预售许可证后 个月内)完成总销售率的 %;第 阶段(自甲方取得预售许可证后 个月内)完成总销售率的 %。第三条 保证金及返还1、签订本项目代理合同的同时,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作为保证金。2、根据第二条第 2 款所列销售进程计划,甲方在每个阶段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按照乙方(实际售出面积)和(总委托可售销售面积)的比例返还乙方同比例的保证金。该返还保证金计算公式为:返还保证金=(实际售出面积/总委托可销售面积)×保证金(万元)。本合同代理期限内如乙方完成本项目总销售目标,经甲方书面确认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保证金返还给乙方。3、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如未完成第二条第 2 款所列相应阶段的销售进程计划,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扣除剩余的保证金。第四条 相关费用及承担 1、本项目的营销推广费用(包括报纸电视广告的发布及制作、宣传资料、楼书印制等)由甲方承担。该费用根据双方确定的项目推广计划和费用标准确定,不超过总销售额的 %。乙方按阶段提供计划后由甲方负责审核确定,甲方有权调整计划并于 3日内书面通知乙方。该费用由甲方直接支付并应在费用发生前一次性到位。2、本合同代理期限内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