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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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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教育法律救济中央电大师范部(2003 年 01 月 01 日)一、有关教育的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涵义 行政复议,是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复议只能由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即行政复议申请人只能是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除此之外,任何其他主体不得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只能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复议权原则上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行使,在特殊情况下由原行政机关复议。(如由国家教育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权仍属国家教育部。) 3.行政复议的对象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和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依据新的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只能附带提出,即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时,而且这种规定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范围时,相对人才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而不能单独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4.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程序性权利,不得被非法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自主处分自己的程序性权利,既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放弃行政复议的权利。但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5.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审理制,而且不适用调解原则。复议案件往往不公开审理,实行书面审理制度。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原则,是指对行政争议不能象解决民事纠纷那样调解解决。 行政复议的作用可以概括为如下三个方面:1.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3.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 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的范围即行政复议机关管理的行政争议案件的范围。行政复议的范围决定着那些行政行为可以成为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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