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中分包单位的法律地位及责任 一、案件背景 天津某生产企业(下称“业主”)将新建厂房项目(包括厂房及办公楼,下称“工程项目”)以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给一设计单位(下称“工程总承包单位”),2005 年 4 月 18 日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范围中除桩基、主体钢结构以外的土建、安装工程施工任务分包给某建筑企业(下称“施工单位”)承建,桩基、钢结构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另行发包。为此,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 2005 年 3 月 29 日,竣工日期为 2005 年 11 月 20 日;并约定除尾项工程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交结算文件进行结算。 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按约进场施工,2005 年 10 月 8 日业主启用联合厂房进行生产设备安装, 2005 年 11 月 28 日启用办公室办公使用,于 2006 年 1 月 18 日至 20 日开始试生产;2006 年3 月 15 日,现场门卫正式由业主接管并由各方成立验收小组着手准备对工程正式验收。2006 年 4月 4 日业主全面对整个工程进行接收,但直至 2006 年 7 月 2 日施工单位提起仲裁时整个工程项目仍未进行竣工验收。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因竣工时间与工程价款结算发生争议,2006 年 3 月 26 日,施工单位向工程总承包单位递交了结算文件,工程总承包单在收到的结算文件后 50 天内未对施工单位的结算文件作任何答复,于 2006 年 6 月 28 日,施工单位向工程总承包单位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 2006 年 7 月 2 日,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施工单位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要求终止施工合同,并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及拖欠工程款利息,工程总承包单位则以整个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应与工程承包单位一起向业主承担整个工程逾期竣工的连带责任,施工单位无权要求结算并提起反请求要求施工单位承担逾期完工的责任。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1、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交结算文件进行结算”中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指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还是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工程项目未经正式验收程序,业主提前使用,如何确定具体竣工时间? 笔者认为,要解决上述案件中两个争议焦点问题,必须首先明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承建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