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指令 89/107/EEC使各成员国食品添加剂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OJ L40,11.2.1989,P.27) 注:文中凡被修订的条款均加注了 Ml、M2 的上标,修订指令的生效日期如下:Ml 的生效日期为:1994 年 9 月 10 日。M2 的生效日期为:2003 年 11 月 20 日。欧洲共同体理事会,考虑到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第 100a 条,考虑到委员会的提案,为 与 欧 洲 议 会 合 作 (OJ No C 99 , 13 . 4 . 1987 , p . 65 和 OJ No C 12,16.1.1989),考虑到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OJ No C 328,22.12.1986,p.5),鉴于各国食品添加剂的法律和使用条件的差异阻碍了食品的自由流通;鉴于这些差异可能会为不公平的竞争创造条件,进而会对共同市场的建立或机能产生直接影响;鉴于有必要使这些法律趋于一致;鉴于这些要求应包含在一项全面综合性的指令中,而该指令有必要分阶段起草;鉴于一个指令所涵盖的食品添加剂种类的清单,根据条约第 100a 条规定的程序,是由理事会做出决定;鉴于属于上述种类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只有建立在与理事会规定的科学技术标准一致的基础上,才应被批准;鉴于在起草食品添加剂清单和它们的使用条件时,在采用很可能会影响公众健康的规定之前,应与依据委员会 74/234/EEC(OJ No L 136,20.5.1974,p.1),决议成立的食品科学委员会磋商;鉴于采用认可的添加剂清单必须就科学技术的发展而言是可行的;有鉴于此,除了条约规定程序的规则外,为了寻求共同体的解决方法,通过采用临时的国家措施来建立允许各成员国发挥作用的体制也可能是适当的; 鉴于上述食品添加剂纯度标准的测定以及分析和取样方法的制定都是委托委员会处理的技术问题; 鉴于任何情况下理事会都会授权委员会实施有关食品的规则,应制订条款规范个成员国 与 委 员 会 间 就 食 品 常 务 委 员 会 依 据 委 员 会 决 议 69 / 414 / EEC(OJ No L 29l,19.11.1969,p.9)设立)业务范围内紧密合作的程序; 兹通过本指令:第 1 条1.本指令应适用于附录中列出的、在食品加工或制备过程中用作或打算用作配料且在最终产品中仍然存在(尽管改,变了存在的形式)的各种食品添加剂。下文简称“食品添加剂”。 2.就本指令的目的而言“食品添加剂“是指本身通常不作为食品消费,也不是食品的特有成分的任何物质,而不论其是否具有营养价值。它们在食品的生产、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