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记忆词条建造师:2002 年《暂行规定》,标志我国建造师制度的确立。无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的人1.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意,小型项目)(两个条件缺一不可)2.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不予注册情形(1)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2)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3)继续教育不合格;(4)正受刑事处罚;(5)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 5 年;(6)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 3 年;(7)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 2 年;(8)注册前 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9)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10)年龄超过 65 周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况(1)单位破产;(2)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3)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4)解除聘用关系;(5)期满未延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 65 周岁;(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8)其他。权利与义务1.注册建造师的权利(8 条)(1)使用注册建造师的名称;(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2.注册建造师的义务(7 条)(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2)执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民法主要包括 5 部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物权法》。法律部门法律部门 1.宪法 2.民法 3.商法 4.经济法 5.行政法 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等。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8.刑法 9.诉讼法法的形式——法的效力等级(一)宪法——全国人大(二)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三)行政法规——国务院(四)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五)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七)国际条约(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法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它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它包括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① 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自然人的 3 种民事行为能力:第一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