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法律推理和理性言说 阿列克西 季涛译 摘要:本文的第一部分分析了权利的概念。第二部分详细阐述了建立在权利概念基础上的有关权利的法律推理的理性结构。第三部分讨论了权利概念、有关权利的法律推理和理性言说理论之间的关联性。作者认为在权利理论与法律推理理论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 我认为在权利理论与法律推理理论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如果缺乏一个法律推理理论,一个完备的权利理论是不可思议的,而一个完备的法律推理理论同样必须预设一个权利理论。但这只是第一步,仅仅指出这两种理论之间的内在关联性是不够的,我们必须论证这种关联性是必要的。我们能够通过理性言说理论(the theory of rational discourse)来论证这一点,因为它是权利理论及法律推理理论的共同基础。为此,我将论文的题目确定为:“权利、法律推理与理性言说。” 我的论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权利理论。第二部分分析法律推理中的权利问题。第三部分阐述基本权利与理性言说之间的关联性。 一、权利理论 (一)权利的概念 在本文中详细讨论一个权利理论既不可能,也无必要。我将自己的论述严格限制在与权利相关的两个区别上,它们构成了我的论证基础。 1、强的和弱的权利概念 第一个区别是强的与弱的权利概念之间的区别。权利的强概念表明,与权利有关的所有根本特征都是权利概念的基本要素。耶林的权利理论就是强概念的著名例子,他认为权利是“法律保护的利益”(Jhering1906,339)。Winscheid 有关权利的定义也是如此,他认为权利是“由法律秩序所授予的意志力或者意志的至上性”(Winscheid1906,156)。预设了权利的强概念的其他理论实质上都是权利的怀疑论,它们首先将一项权利的实存作为权利概念的一个要素,然后通过否认一项权利的实存,很容易地宣称权利概念是一个空洞的概念。所有权利的强概念都具有严重的缺陷,它们将权利理论中具有高度争议的实质性问题转化为一种纯粹的概念之争。 权利的弱概念尽量避免上述缺陷,它仅将权利看作是法律关系的内容。(cf. Alexy 1985,185-94)也许最重要的权利关系是请求权,它是三个要素之间的一种规范联系:权利主体(a),义务主体(b),权利的内容(G)。通过实施权利的适用条件“R”,我们能够用下列公式来表达请求权: (1)R a b G. 说 a 有关 G 对 b 拥有一项权利与说 b 有关 G 对 a 负有一项义务是一样的,后者可以表达为另一公式: (2)O b a G. 这一公式表达了请求权的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