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00-020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 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工 程 名 称: 岩土工程勘察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勘察证书等级: 甲级 (由勘察人填写) 发 包 人 : 勘 察 人: 签 订 日 期: 2011 年 9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发包人:司 勘察人: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程勘察 1.2 工程建设地点: 1.3 工程规模、特征: 详见平面图 1.4 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1.5 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详见《岩土工程勘察任务书》 1.6 承接方式: 包干 1.7 预计勘察工作量: 钻孔个,深度 米;取土试样;取水试件;波速测试 次 ;探井个等。 第二条 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2.1 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2.2 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2.3 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2.4 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2.5 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第三条 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第四条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集标准及付费方式4.1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间4.1.1 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 2011 年 8 月 31 日开工, 2011 年 9 月 10 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4.1.2 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4.2 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2 .1 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 / 计取费用;或以“预算包干”、“中标价加签证”、“实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