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不具有运输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水路货物运输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签的运输合同无效;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虽然无效,若合同已经履行,托运人仍应支付运费;《运单》没有托运人签章的,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托运人的依据。 〔案情〕原告:广州南方友联船务有限公司(简称友联公司)被告:开平市均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均明公司)被告:广东开平涤纶企业集团公司(简称开平涤纶公司)2001 年 8 月 16 日,友联公司与均明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协议》,约定:均明公司提供货物给友联公司运输,每吨运价暂定 65 元;均明公司在船舶到港并受载时即支付该航次 40%的运费给友联公司,余款在船舶卸货后 5 天内付清。其后,友联公司与均明公司又分别签订了九份《运输合同》,九份运输合同均没有记载签订时间。其中第一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友联公司“新泰源”轮承运均明公司业务,从开平涤纶公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头切片(货物名称),共 1468 包,重量 1101 吨;运费单价每吨 65 元,总运费 71565 元;发货时间为 2002 年 4 月 25 日;发船前先付 40000 元。第二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友联公司“新春源”轮承运均明公司业务,从开平涤纶公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头切片(货物名称),共 2133 包,重量 1599.75 吨;运费单价每吨 65 元,总运费 103983.75 元;发货时间为 2002 年 5 月 17 日;发船前先付 50000 元。第三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友联公司“新安源”轮承运均明公司业务,从开平涤纶公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头切片(货物名称),共 1446 包,重量 1084.50 吨;运费单价每吨 65 元,总运费 70492.50 元;发货时间为 2002 年 5 月 28 日;发船前先付 40000 元。第四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友联公司“新春源”轮承运均明公司业务,从开平涤纶公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头切片(货物名称),共 2132 包,重量 1599 吨;运费单价每吨 65 元,总运费103935 元;发货时间为 2002 年 6 月 6 日;发船前先付 65000 元。第五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友联公司“新泰源”轮承运均明公司业务,从开平涤纶公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共切片(货物名称),共 1488 包,重量 1116 吨;运费单价每吨 65 元,总运费72540 元;发货时间为 2002 年 6 月 13 日;发船前先付 40000 元。第六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友联公司“泉丰”轮承运均明公司业务,从开平涤纶公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头切片(货物名称),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