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正本提单放货海上运输合同纠纷——陈桂平随着我国加入 WTO 和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目前国内尤其是沿海城市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为主营业务的公司逐年增多,出于多方考虑,一般国内出口到国外的货物,时常会借助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代为处理,但由于有国际交易的背景,且交易双方地理位置相对隔离、信息存在不对称的原因从而使得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纠纷不断,本文以无正本提单放货为例来分析海上运输过程中存在的法律纠纷以及涉案各方应该注意的事项
【案件概况】2010 年 10 月 14 日,位于安微合肥的 A 公司将一个 35 尺的集装箱货物交由位于深圳的无船承运人 B 公司办理海上运输事宜,前述货物的价值为 17 万美元,B 公司向 A 公司签发了货代正本提单(即 H/BL),提单编号为:AAAAA(此处为替代简写),提单中约定了货物的托运人为 A 公司,收货人为位于美国目的港的 C 公司,通知方为 C 公司,FOB 深圳盐田,航次为:V
0590-001E,卸货港为美国洛杉矶加州,装船日期为 2010 年 10 月 27 日,约定的交货方式为集装箱整箱(场到场),集装箱号为:EMCU142414,运费到付
B 公司按照 A 公司的要求与 D 公司办理海上运输事宜,其中 D 公司为船公司,D 公司向 B 公司签发了船东提单(即 M/BL),其中托运人为 B 公司,目的港收货人为 E 公司,通知方为C 公司,船东提单号为:EGLV1567857,其他载明的信息与货代提单一样,前述 E 公司为B 公司在目的港的战略伙伴,也是国际货代
上述交易中 A 公司与 C 公司约定了跟单信用证付款模式,信用证中要求“凭托运人指示,背书指定为美国的开证行 F 银行,被通知方为 C 公司,全套清洁的已装船清洁提单”,信用证载明的最迟装船日期为 2010 年 10 月 28 日,信用证的有效期截至 2010 年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