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设定应当修正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不愿意订立劳动合同现象明显增多 《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加大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违法情形变化: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才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只要客观上存在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就应承担法律责任。二是法律后果的变化。按照《劳动法》,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劳动合同法》,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满一年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明显加大了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该法实施后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明显增加,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劳动者集体拒绝订立合同。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的用工补订劳动合同时,出现职工集体拒绝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这些职工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理由主要是,用人单位之前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未清理这些历史欠债前不同意订立劳动合同。这导致用人单位陷入严重困境:为维护正常生产,不可能解除所有职工劳动合同;一个月内清理历史欠债能力有限;而不订立劳动合同面临每月双倍工资的后果。 (二)优势劳动者故意拖延订立劳动合同。一些素质高、就业能力强的优势劳动者,担心订立劳动合同后“跳槽”成本过高,想方设法拖延订立劳动合同。如提出劳动合同条款需要征求律师意见,需要协商反复修改有关条款,有关证件不齐全等理由拖延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解除其劳动合同需支付较大数额的经济补偿金,而且不愿意流失人才;但是任由劳动者拖延下去超过一个月就需支付两倍工资。 (三)劳动者以赚取两倍工资为目的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一些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负责人故意不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由于企业老板通常将劳动合同订立工作全部交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办理,不再过问有关事宜,一些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辞职后就提出索要两倍工资。更有甚者,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订立劳动合同后,故意偷取或销毁保留在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文本,辞职时向用人单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