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项重要权利,属于民事权利,世界各国对隐私权的保护非常重视。该文从隐私权具有专属性、隐私权具有秘密性、隐私权具有可放弃性等三个方面分析了隐私权的法律特征,提出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隐私权的内容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信息和生活情报的控制和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对其隐私的利用权等四个方面,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指出我国公民应享有十项隐私权,最后,该文分别就隐私权与名誉权、隐私权与贞操权、隐私权与知情权、隐私权与公开权、隐私权与采访权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较为详实地论述,并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提出了一点见解。 关键词:隐私权 法律 保护 一、隐私权概念的产生 隐私权概念产生于 1890 年的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路易斯D。布兰迪斯和塞缪尔D。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被称为具有"开拓性"的题为《隐私权》的论文。该文的面世标志着隐私权理论的诞生,它成为被后世最广泛、最经常引用的经典作品之一。该文在分析了当时的隐私权现状后指出:"时至今日,生命的权利已经变得意味着享受生活的权利——即不受干涉的权利……新的科学发明和行事方法使人们意识到对人的保护的必要。"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决定"他的思想、观点和情感在多大程度上与他人分享。""在任何情况下,一个人都被赋予决定自己所有的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这就是所谓的隐私权。 为确保人们隐私权状况的改善,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就在第 12 条明文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1966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其第 17 条中作了几乎相同的规定,只是在"干涉"的前面加上了"非法"字样,即"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的干涉",从而使其含义更加确切。 我国宪法虽然没有出现"隐私权"的字样,但从宪法的有关条文看,也是承认隐私权的。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对隐私权问题作了零星的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视为侵害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传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1993 年最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