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的重要司法观点 1、对委托和借款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区分重庆超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港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双方当事人间形成委托和借款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作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一方当事人,对自己享有的财产权益有权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返还义务。2、“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与“基准利率”的区分黑龙江乌苏里江制药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及黑龙江乌苏里江佳大制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251 号文件的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30%-50%。可见,该文件规定的“借款合同载明贷款利率”与本案《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的“基准利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本案所涉的“借款合同载明贷款利率”是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 10%,在“基准利率”不变的情况下,《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的“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 65%”的罚息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51 号文件的规定的“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0%的罚息利率是一致的。上诉人关于本案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的罚息内容违背了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251 号文件的规定,应当扣除 13 万元罚息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债务重组协议、银企合作协议的效力问题并不必然导致所涉借款合同无效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中国上海外经(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斯菲科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当事人之间形成互有联系的债务重组协议、银企合作协议及借款合同,但债务重组协议、银企合作协议的效力问题并不必然导致本案所涉借款合同无效。债权人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请求债务人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应当予以支持。4、银行违反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对借款合同的影响海南发展银行与海南泛华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泛华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国务院《借款合同条例》中,有关不得向关系人提供贷款以及对借款方借款申请条件等规定,均为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管理性规定,并非判断民事行为效力的依据规定。银行违反上述规定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应当认定有效。借款合同所涉担保基于借款人系担保人股东的关系,因违反公司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应为无效,借款人与担保人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