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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文本上海市厂房租赁合同示范

法律知识文本上海市厂房租赁合同示范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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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文本上海市厂房租赁合同示范_第3页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上海市厂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2005 版)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 海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制定 二○○五年九月印制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结合《关于本市加强租赁厂房和场所的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意见》(沪府办发[2004]34 号文印发),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划、消防、建筑设计、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而制定的专用示范文本,仅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内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租金的厂房租赁行为。(闲置厂房依法临时改建为宿舍后出租需订立的合同,则应使用《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商品房预租)示范文本》。) 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二、本合同条款中,“【 】”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要求选择,不予选择的划除。 三、本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相互校验有关身份证明,其中,出租人还应向承租人出具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四、本合同签订后,租赁当事人应按规定向厂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五、本合同文本可向市或厂房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农场系统受理处或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购取。双方当事人使用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认真了解各条款内容。 六、本合同的租赁关系由经纪机构代理或居间的,则租赁当事人应当要求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本合同的最后一页签字、盖章。 上海市厂房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 甲方(出租方): 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本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法定】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本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法定】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的其他共同承租人共 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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