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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法性论民事诉讼证据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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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论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纪格非 田圣斌 【摘要】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法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合法性应当成为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的构成要件之一。由于民事诉讼在证据的收集、举证责任的承担及证据的采纳等方面都与刑事诉讼存在着显著的不同, 所以, 对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就必然会作出与刑事诉讼有别的解释。这种解释更加宽松、灵活, 体现了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规则整合各种价值目标的功能。 众所周知,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由于证据的收集、举证责任的承担及证据的采纳等方面都与刑事诉讼有显著的区别,这就决定了在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合法性的解释必然有别于刑事诉讼。但是,证据的“合法性”是一个过于宽泛的问题,有学者将它的内容进行拆解,使其变成一个由若干要件共同构成的证据合法性规范(如将合法性分解为证据的形式、取证的主体及取证的程序方面符合法律的规定),这一总体的思路是正确的。问题是在民事诉讼领域应如何选择“合法性”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解释每一个构成要件的内涵。本文将从理论界关于证据的合法性的构成要件入手,探讨该要件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在民事诉讼中的意义。 一、证据的形式与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依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可以分为七种表现形式,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按照证据法学的一般理论,证据只有具备了法定形式才具有合法性,也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是,为什么要将法定的形式作为合法性的构成要件之一以及这样规定的意义何在,还缺少必要的理论支持。 按照唯物主义的观点,物质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无穷无尽的。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必然会有更多的新类型的证据出现在诉讼中,上述七种证据表现形式难以概括并预见所有的证据形式。如果按照诉讼法学界的通常观点,证据只有具备了法定的表现形式才有可能被采纳,这无异于削足适履。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对于某些新的证据形式,比如经常在诉讼中出现的电子证据,法院也并没有因为它不属于法定的七种证据形式就拒绝采用。对此,也许会有人提出不同看法,并举例说,测谎结论不就是因为不具有法定证据形式才未被采纳吗?笔者认为,测谎结论之所以不能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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