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关于农村合作金融立法必要性的研究关于农村合作金融立法必要性的研究 作者 侯圣鑫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法律硕士摘要:农村合作金融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健康有重要的作用,在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具有相当重要的制度价值
但是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相关立法却是十分落后,本文在介绍目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现状、简要分析农村合作金融的地位和作用、简要分析农村合作金融存在的亟待解决问题的基础上,论证了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的必要性
关键词:农村合作金融 ;立法现状 ;立法必要性 近几年来,虽然我国的金融立法已经有了较快的发展,《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继制定
但是有关农村合作金融的专门性法律仍然没有制定出台,致使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无章可循,从而导致其市场定位不当,功能异化等现象
因此尽快制定统一完整的农村合作金融法是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立法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立法者和理论界既没有充分认识到农村合作金融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也没有全面分析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现状分析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立法必要性,首先要对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立法现状有清楚的认识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农村合作金融法律,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法是由各种合作金融方面的规范行文件表现出来的
从应然层面上讲,农村合作金融规范性文件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 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农村合作金融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制定的有关农村合作金融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农村合作金融法律,有关农村合作金融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