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企业经济性裁员法律制度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3中华硕博网(http://www.china-b.com)全球 500 所高校指定报名中心--浅析我国企业经济性裁员法律制度一、我国企业经济性裁员制度的立法现状 企业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人员。企业经济性裁员制度在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的无过错性单方预告解除。企业经济性裁员制度是劳动法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制度,也是破产法中和解制度与重整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1995 年颁布的《劳动法》第 27 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 号)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 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3) 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 向当地(企业工商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意见; (5) 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这些立法从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对企业的经济性裁员行为作出规范,规定了经济性裁员的实质性条件、程序性条件、禁止性条件以及对被裁减人员的保护等。 二、我国企业经济性裁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1、我国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实质性要件立法比较原则 我国《劳动法》将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两种情况作为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法定许可条件。但这两个条件的规定是比较抽象的、含糊的、不具有操作性。[1] 对于第一个条件,我们似乎可以根据《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界限来认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整顿的情形。但是我国关于破产界限的规定是颇存争议的。我国《破产法》第 3 条规定:“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