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租赁合同终止的事由 (一)合同届满 租赁合同有定期租赁合同与不定期租赁合同
在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及承租人均可随时主张租赁合同
在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主张并经过相当期限之后,该租赁合同可以终止,当事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因此而消灭
在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届满而又未续签的,合同关系消灭
当事人对租赁合同期限约定不明确或未约定期限,以及未采用书面形式且当事人对期限有争议的,均视为不定期租赁
另外,《合同法》第 236 条规定,租赁合同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由有期限的租赁合同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要具备如下要件:第一,原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仍对租赁物使用、收益,而未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以履行其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第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出租人并未即时表示反对
所谓未即时反对,就是指对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虽在租赁期届满以后,出租人也未马上表示反对的
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则使租赁合同期满后仍可转变为不定期租赁
不过,出租人是否必须明知承租人有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事实,学说上有不同意见
我们认为,一般而言,合同期满当然应当终止,双方之间合同关系即告消灭,承租人自然应当返还租赁物而不得继续对租赁物使用、收益,这是承租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必出租人特别请求或主张
因此,如果出租人并不知道承租人继续对租赁物使用、收益,当然也就无法向其表示反对意思
对于出租人不知道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仍对租赁物使用、收益这一事实的,不能认为租赁合同可以当然地继续,并成为不定期租赁
(二)当事人解除 租赁合同期限虽未届满,但出现法定或约定情事,而由当事人双方或其中一方解除合同的,租赁合同也因此而消灭
依《合同法》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主要有不定期租赁,租赁标的物灭失等情形